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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平安建设“法治网”寻找基层治理“最优解”
- 时间:2024-10-21 10:30
- 来源:中国建设报
本报记者 林 培
基层治理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直接、最突出、最迫切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提升基层平安建设能力需要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中,缓解基础社会矛盾、解决群众困难、夯实平安建设之基。为了推进平安建设工作、加大基层治理力度,各地从不同角度完善立法,织密平安建设“法治网”,寻找基层治理“最优解”。
规范制度管理 构建治理格局
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社区治理格局,提高城乡社区治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保障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正常开展,河南省焦作市制定并施行《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有效巩固了该市基层治理改革成果,对于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围绕“由谁治理”明确主体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作出规定,规定城乡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社区治理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同时,细化村(居)民委员会职责,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村居治理,共同推进城乡社区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高水平安全。
条例围绕“治理什么”强化基层基础,对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治安防控网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作出规定,细化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和方式,优化公共服务配置,为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围绕“怎么治理”完善工作机制,要求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机制,完善村(居)民自治、议事协调、社会参与、矛盾调解、群团带动等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机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网络化服务管理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五社联动机制,推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效能。
为保障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正常开展,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业高效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同时,要求建立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双向评价机制,明确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为促进基层减负增效提供法治保障。
细化网格划分 明确服务事项
为规范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四川省泸州市制定并施行《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为实现服务群众“零距离”,打通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把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法规,规定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了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的划分,规定城镇网格结合居住人数或者户数,以居民小组、住宅小区、若干楼院为单元划分,农村网格以行政村或者若干村民小组为单元划分。其中,专属网格划分是条例的一项特色规定。专属网格是由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在长江、沱江、赤水河等重要生态保护范围,机场、车站、港口、商圈市场等人流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办公区域或者非住宅区域等特定区域划分的网格。
同时,条例着力解决“网格职能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泛化”“网格员待遇分化”等问题,规定网格员应当积极履职,发现群众诉求、问题隐患等,应当及时上报村(社区)网格化工作机构。村(社区)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工作流程及时流转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
根据《四川省网格管理员基本职责清单》的规定并结合地方实际,条例规定了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具体内容,明确了网格员负责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民生事项服务等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强调源头治理 助力平安建设
为了确定平安建设源头治理的基本格局和制度体系,湖南省怀化市制定并施行《怀化市平安建设源头治理若干规定》,明确政府、社会、公众参与平安建设源头治理的职责权限和边界,对平安建设源头治理的路径、方法、措施作出制度性安排,为推动平安建设源头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若干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选取平安建设源头治理中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围绕平安建设源头治理的职能职责、摸排研判、事前预防、多元化解、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设施建设、运用和管理、奖惩机制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引领。
若干规定强调,应当加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平安建设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加强网格员、调解员等参与平安建设源头治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依托综治中心或者便民服务中心等窗口,受理群众提出的纠纷调处、矛盾化解、公共法律服务等各类诉求,及时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同时,基层部门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日常排查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排查工作,组织发动人民调解员、社区工作者、楼栋长、物业服务人员、志愿者、乡贤等及时排查处理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
若干规定注重为基层减负赋能,推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通过加强综合保障和奖惩机制等措施激励基层干部积极担当作为。要求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自治管理,采取群众议事、民主恳谈、屋场会等方式,增强村(居)民的法治和德治意识,夯实平安建设源头治理基层基础。
若干规定对建立调解员专家库、网格化服务管理、社会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表彰奖励分别予以明确。要求平安建设管理机构加强社会治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和管理,高效汇集矛盾纠纷各类相关数据信息,实现分级分类处置,推动线上线下有机联动,提升风险研判、矛盾化解、治安防控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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