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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落实《行政处罚法》新要求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固化到法律中来,进一步厘定了行政处罚的内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对于城管执法而言,最大的亮点是将城市管理领域推行了20多年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上升到法律层面,与新组建的“文化市场、农业、市场监督、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6支综合执法队伍,形成了“1+6”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江苏省淮安市城市管理局将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多措并举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要求:

  一是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淮安市城市管理局将学习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纳入“八五普法”计划,组织学习培训与知识竞赛,使每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全面理解、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法,熟练掌握行政处罚程序,严守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城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引导社会公众知道行政处罚法、了解行政处罚法,运用行政处罚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探索“非现场执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非现场执法”进行了规范。淮安市城市管理局将在淮安市重点区域、重要节点探索应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城市管理违法事实,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设置合理、标志醒目,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真实、清晰、完整、准确,以减少现场执法的矛盾冲突,提高城管执法的信息化水平。

  三是规范委托执法手续。针对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等重点功能性区域城市管理部门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现状,为适应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将以淮安市城市管理局名义书面委托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实施有关行政处罚,确保委托书内容详实具体可操作,进一步明确委托具体事项、执法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是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现行《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权利主体确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而乡镇、街道是最基层的行政机关,往往最早发现违法行为,出现了“管得着、看不见”“看得见、管不着”的执法悬浮现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作为市级城管执法部门将进一步提前谋划,加强组织统筹协调与执法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组织城管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确保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以便城管执法“下得去、接得住、管得好”,解决城管执法“最后一公里”问题。

  五是厘定城管免罚清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首违轻微可不罚”与“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法律规范,淮安市城市管理局将在《淮安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行柔性执法,聚焦餐饮服务、公共停车及渣土运输等重点行业,对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且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改正的,或者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主观无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增强相关行业市场主体获得感,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营商环境。

  六是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构建城管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件互移、案件通报等行刑衔接机制,完善证据移交、接收衔接制度,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确保应罚尽罚,彰显行政处罚的惩戒功能。

  七是建立公职律师队伍。市级层面研究出台政策措施,进一步鼓励城管执法人员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协助其及时申领《公职律师证》,建立城管系统“公职律师”队伍,确保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人员持证上岗,形成“公职律师”+“驻队律师”相得益彰的工作局面。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将法制审核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前置程序,坚持“无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不处罚”的原则,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专业优势,切实提升城管执法的公信力。

  八是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将研究出台《淮安市城管执法裁量基准》《淮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协助办法》《淮安市城管执法规范化指引》等配套制度,及时清理城管执法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新行政处罚法规定相抵触的有关规定,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落地生根,确保执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新规定。

(责编: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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