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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如何“变法”(2)
- 时间:2013-11-05 09:44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五是将列入工商部门“黑名单”作为政府采购重大违纪记录,加强内外部监管力度。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完善了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由此,倒逼企业加强自律,形成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监管部门要藉此建立政府采购“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供应商的惩处力度,将有违规行为的供应商排除在政府采购市场之外。第一,要始终坚持依法采购、依法监管的原则,切实提高监管质量和水平。第二,企业年检制度改革为报告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透明度大大提升,社会各界有了可进行监督的手段和平台,从而扩大了政府采购监管受众面和力度,利于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管和自治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新格局,确保政府采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秩序。第三,完善工商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利用同行业竞争,努力塑造市场制裁机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于资源配置问题,更多是抓重点问题和主要矛盾,因而造成部分政府采购供应商有可能利用监管力量不足钻空子。在有效的市场制裁机制中,一旦竞争主体违反了市场秩序,出现了非理性行为,在同业伙伴中就会被边缘化,难以利用同业资源参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也会因不良信誉和声誉而失去采购人的信任。因此,本次改革是构造良好的诚信制度的最佳良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参与的监督机制,弥补政府采购信用不足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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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制度改革
于10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3.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5.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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