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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22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通知,决定选取河北省平山县等102个县(以下简称“样本县”)开展2022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

  通知明确,要从发展水平、农房建设、村庄建设、县城建设4方面对乡村建设进行分析评价。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评价内容。选取部分指标设置预期值,确定各地每年乡村建设进展目标,逐年提高乡村建设水平。以2021年样本县乡村建设评价指标平均值为基数,对照国家和省级“十四五”相关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参考全国和区域发展水平,合理预期2022年和2025年指标值。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指标预期值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乡村建设评价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开展。部级专家团队负责完成全国评价报告,开展有关大数据分析,分片区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省级专家团队负责调研收集样本县数据并进行研究分析,撰写本省和样本县的评价报告。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动建立乡村建设评价工作机制,确定省级专家团队,协调地方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对工作进度、质量等进行督促指导把关,对专家团队给予必要支持。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调提供样本县所在地级市相关指标数据。样本县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部门分工,具体做好各项工作。

  乡村建设评价包括数据采集、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分析评估、形成评价报告等步骤。省级专家团队要按照评价工作要求,赴样本县采集数据,开展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和访谈,收集乡村建设成效与问题的具体案例,对照本地指标预期值,评估工作进展和成效,分析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短板,总结评价成果应用情况,完成本省和样本县的评价报告,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阅把关后,于2022年10月31日前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级专家团队负责对全国数据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完成全国评价报告,于2022年11月30日前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评价工作情况和成果向省政府报告。要针对评价发现的问题制定乡村建设评价成果应用工作方案,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完善相关政策,找准补短板惠民生的突破口,加强对样本县的指导,提升乡村建设水平,逐步形成“开展评价、查找问题、推动解决”的工作机制。2022年6月30日前将2021年乡村建设评价成果应用工作方案、11月30日前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评价范围,全面开展乡村建设评价工作,建立省级乡村建设评价信息系统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系统对接。各样本县及所在地级市的数据采集、问卷调查、现场调研等工作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

  (宗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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