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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正式施行

  推进乡村振兴有了法治保障

 

  如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本月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为持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条例对城乡融合、产业兴旺、乡村建设、农民增收、生态宜居、乡村治理、政策保障等工作加以规范和引导,通过用好城市优势资源,发挥乡村资源禀赋,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缩小城乡差距。

  条例在全面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的同时,将上海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固化入法,进一步明确了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具体要求,从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5个方面促进乡村振兴,明确保障措施,健全体制机制。

  促进乡村振兴,离不开乡村集体土地资源。据了解,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基层干部群众和人大代表都很关注村民建房问题,特别是建房资格权认定和建房审批等,在这次立法中都作出了回应。

  此次立法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加强乡村产业和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并在选址布局、用地规模上予以保障。坚持规划引领、分类施策,政府统筹落实,依法保障村民建房权益。

  条例规定,依法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按照国家规定适度放宽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开展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不动产登记颁证和宅基地统计管理工作,禁止违法违规买卖、利用宅基地。条例同时明确,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

  此次立法设立了专章,助推乡村振兴视野下的崇明生态岛建设。条例支持崇明岛深化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打造世界级休闲旅游度假岛。要求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崇明岛生态保护空间和经济社会发展空间,统筹优化设定生态保护指标,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评估体系和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支持崇明岛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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