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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工作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十四五”期间争取创建示范美丽宜居村庄1500个左右,引领带动各地因地制宜推进省级创建示范活动,打造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宜居宜业和美丽乡村示范样板,推动乡村振兴。

  《通知》明确,美丽宜居村庄创建要遵循“示范引领、分级创建、尊重规律、注重实效、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村民主体、政府引导”基本原则。在创建过程中,既要引领地方开展各级创建示范活动,形成上下联动、分级创建的良好局面,又要顺应乡村发展规律,合理安排创建示范时序和标准,防止盲目跟风、一哄而上,同时还要根据乡村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因村施策、有序推进,并注重乡土味道,打造各美其美的美丽宜居乡村。是否参与创建、建设什么内容等都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包办代替。对于积极性高的村,政府要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让村民真正成为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持续激发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

  《通知》同时明确了创建示范标准:美丽宜居村庄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创建示范达到环境优美、生活宜居、治理有效等要求,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相适应。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标准将根据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和示范推进实践效果进行动态调整。

  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支持创建:一是村或村“两委”班子成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二是具备连片创建示范条件的核心村;三是有稳定建管资金和机制保障的行政村。

  近3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支持创建:一是村“两委”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二是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三是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四是发生其他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或处罚的事项。

  《通知》指出,2018年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美丽宜居村庄由省级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复核结果报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通过复核的予以命名。不占用所在省份推荐名额。

  (宗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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