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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规范乡村建设行为改善人居环境

  《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久前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条例》是江苏省内首部关于乡村建设及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乡村建设行为、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打造新时代鱼米之乡苏州样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立足乡村“硬件”建设,将适用范围在空间上限定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地区,在内容上限定为村庄规划和乡村设计、乡村风貌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建设以及其他相关建设和管理活动。强调乡村建设规划引领,明确了村庄规划编制的程序、内容等相关要求,并将乡村设计制度化,规定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精品乡村应当开展乡村设计,同时鼓励其他村庄开展乡村设计。提出乡村风貌应当基于本地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人文传统形成的景观特征和文化内涵,尊重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综合体现村庄山、水、林、田、湖、路、房、院等风貌要素,展现江南水乡特色。

  《条例》涵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突出城乡融合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统筹推进乡村交通、水利水务、垃圾处置、厕所建设、消防设施、仓储物流、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重点解决农村住房建设中的焦点、难点问题,提出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并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流程、内容、时限以及相关审批部门的职责和服务内容。对建房村民、施工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等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相关主体建设行为进行规范,对农村住房的使用安全作出规定,鼓励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房和宅基地,鼓励开展统一建造农村住房。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苏州市乡村建设实践经验、有效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形成乡村建设长效运行机制,同时为规范乡村建设、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供法律支撑,推动新时代苏州乡村建设步入有法可循的轨道。

  (苏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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