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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保障

  此次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这项法律制度规定对于保障和推进全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我国持续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综合行政执法的两种模式作了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用法律的形式,充分肯定了市县区在行业内、领域内开展综合执法的制度,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边界限定在某一个行业内、领域内。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领域内开展综合执法的范围,应当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边界,应当集中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等在内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用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模式。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既保障了执法有力度、有温度,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全国开展和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责编: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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