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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提升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水平,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

  《通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协调督促市政道路工程实施主体统筹谋划各类地下管线和地上城市部件,项目生成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地下供热、供水、供气、排水、电力等各种管线,协调地上交通、照明和绿化等建设,防止和减少市政道路完工后因地下管线施工形成“拉链”工程。

  《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过程监督管理,督促工程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履行招标人责任义务,政府投资市政道路工程应推行全过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及时制止纠正招标文件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及排斥性、倾向性内容,加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加大对围标串标、挂靠投标等违法问题调查处理力度,不断优化招投标环境,保证招标质量,加大招投标事中事后管理,强化中标企业合同履约监管,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各方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通知》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大对设计单位设计质量监管,严禁设计单位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设计任务,发现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指定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等生产厂家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前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不得“无证施工”、“先施工后办证”。

  《通知》要求各地应落实市政道路管护维修单位日常巡视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市政道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市政道路维修工程应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开挖审批手续,属于抢险救灾工程的在完工后应履行报备手续并录入城管数字化平台。工程所在地负责办理管护维修工程相关开工手续的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严格市政道路管护维修工程开挖许可审批,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依法承担相应许可范围内监管责任。

(责编: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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