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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 关键是强化小区自治

  据媒体报道,上海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函,要求对小区停车收费情况进行核查。在遭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后,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电梯等候厅屏幕上滚动播放物业服务企业的“劣迹”。物业服务企业向法院起诉业主委员会侵犯其名誉权。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诉请。

  小区里五花八门的广告越来越多,属于公摊面积的电梯、楼道、门厅等地都能见到。那么,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出租小区公摊面积中的广告位?这部分收入究竟应该归谁?上海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表明不少小区的公共收益账目不清、去向不明。

  例如,2020年6月,北京市丰台区顶秀金瑞家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因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被立案调查。

  这是因为,物业“独享”广告费、停车费等小区公共收益,侵犯了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和公共收益的所有权。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具体来说,小区广告等收入,应为业主共有,用途也应由业主大会决定。虽然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电梯广告位、代为收取广告费,但并不等同于该收益归属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现实情况却是,即使有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侵占小区公共收益,也不能保证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

  替小区业主维护公共物权,物业服务企业责无旁贷。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权过程中,也遭遇了诸多困境:开发商或居民擅自占用公共财产,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劝阻,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在法律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管”财。换言之,物业服务企业是商业服务提供者,不是行政管理者,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也没有政府的授权,不能对侵占小区公用场所等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更不能代表业主打官司。

  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关键是强化小区自治。应赋予业主委员会法人资格,提高业主自治能力。

  小区需要居民自治来维护生活秩序,担当这个自治任务的除了小区居民委员会这一法定组织,还有一种新生组织,就是业主委员会。

  一方面,业主委员会有权起诉侵占小区公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打赢这类民事官司;另一方面,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并取得公共收益,让业主共享。

  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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