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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立法系统性解决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问题

  近日,《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广东省佛山市在系统性解决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问题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运行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据佛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大量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房屋受制于当时建材、工艺与技术水平的局限,会逐渐出现安全隐患。面对现实问题,条例将“谁所有、谁负责”确立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核心原则,以专章形式明确了安全责任主体:所有权人是第一责任人,不得以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推卸责任;在权属不清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管理人乃至实际使用人应依法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这项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了责任“悬空”,确保每栋经营性自建房“有人管、有人负责”。

  房屋安全鉴定是识别和预警建筑安全风险的核心手段,条例将其摆在重要位置,推动建立以专业鉴定为基础、动态监测为辅助的早期风险防控体系,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出现开裂、倾斜、沉降等安全隐患迹象;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坏;改变承重结构或使用功能。尤其强调,非经营性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前,必须取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从源头上杜绝“带病经营”。

  在鉴定机构管理方面,条例提出一系列强化措施:要求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对鉴定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立机构名录,实施监督抽查与年度考评,设立市级专家委员会负责争议鉴定报告的复核工作,从而构建起涵盖机构准入、过程监管与结果纠偏的全链条质量管控机制。

  条例还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风险监测能力,明确支持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关键部位安装安全监测设备,实时掌握结构变形、倾斜等数据,推动安全管理模式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警”转变,实现“人防+技防”有机结合,提升风险感知与响应能力。

  在隐患排查与治理环节,条例建立了从责任人、村(居)委会到镇街、区政府的多层次响应与处置机制。安全责任人负有第一时间排查、报告和采取应急措施的责任;村(居)委会承担协助巡查、劝阻和报告职责;镇街负责指导、核实、督促乃至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应急处置。

  对于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条例根据危险等级和具体情况,分类明确了处理要求,包括维修加固、停止使用或立即拆除等,强调在安全隐患消除前不得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形成了“鉴定—治理—销号”的管理闭环。

  针对部分产权人经济困难等问题,条例体现出法治背后的人文关怀,提出建立健全救助保障机制,对确有困难的产权人提供鉴定与治理补助,甚至在必要时提供临时过渡住房,以缓解治理推进中的民生压力,增强政策落地的实效性与公众接受度。

  岳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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