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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为反对加装电梯者提供『转身』机会

  广州市白云区一栋近40年楼龄的住宅楼,因加装电梯引发邻里纠纷持续了一年多,前期唯一投反对票的业主张先生,在电梯建成后提出补交1.9万元费用使用电梯,却遭到整栋楼住户反对,为此,张先生将十余名邻居告上法庭。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加装电梯属于共有部分,在未构成恶意阻挠的情况下,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在补交分摊费用后,一般应享有使用权。部分案例中,也会通过“补缴费用+适当补偿”的方式实现平衡。

  笔者认为,从法律精神、公平原则与社会治理的角度审视,不妨为反对者提供合理的“转身”机会,这既是对业主物权的尊重,也是化解邻里纠纷、推动民生工程落地的智慧之举。

  提供“转身”机会,本质上是维护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法定权利。加装电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物权属性。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虽在建设阶段基于自身利益表达异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自动放弃了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

  提供“转身”机会,体现了公平原则与人文关怀的平衡。反对者在电梯建成后补缴费用,并非“无偿占便宜”,而是以经济代价换取使用权,这与前期出资业主的权利义务本质上是一致的。如果前期反对者因阻挠施工给他人造成损失,其他业主可通过另案主张权利。这种“权利与责任相分离”的处理方式,既维护了公平,也为邻里矛盾留出了缓冲空间。

  从社会治理层面看,提供“转身”机会有助于扩大加装电梯的支持面,推动民生工程顺利实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难点,往往在于共识难以达成。若对前期反对者“一棍子打死”,可能加剧高低楼层住户的对立情绪。反之,提供“转身”机会,既能减少前期协商的阻力,也能让更多人在电梯便利的现实中转变观念。司法实践中,不仅要定分止争,更要通过规则引导,让民生工程在包容与协商中惠及更多人。

  当然,提供“转身”机会并非无原则纵容。补缴费用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既不能让反对者无偿享受成果,也不能以“惩罚性收费”变相剥夺其权利。同时,需明确前期反对者若存在恶意阻挠行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唯有在法治框架内平衡各方利益,才能让“转身”机会成为化解矛盾的润滑剂,而非激化对立的导火索。

  加装电梯是老旧小区改造的关键环节之一,其背后是利益多元时代的治理考题。为反对者提供“转身”机会,不是对“出尔反尔”的妥协,而是对物权、公平与人文关怀的坚守。当邻里之间多一分理解,规则制定多一分智慧,民生工程才能真正成为“民心工程”,让老旧小区在电梯的起落之间,承载起更多温暖与希望。

  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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