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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城市绿化筑起法律屏障

  本报记者 林 培

  在城市中植树造林、种草种花,把一定的地面或空间覆盖装点起来,就是城市绿化。城市绿化可以有效改善城市的生态系统、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随着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日益提升,城市绿化已经成为关系生态环境改善、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为此,各地纷纷出台专门性法规,如近期实施的《七台河市城市绿化条例》《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绿化条例》,为城市绿化提供法规指引和法治保障。

  问需于民 守护绿色底线

  作为煤炭资源转型城市,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近年来相继建设了一批公园、绿地,城市绿化量持续增长,绿化覆盖率稳步提升。但是,随着城市绿量不断增加,绿化工作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急需结合城市绿化发展实际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例如,存在侵占绿地、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绿地无人管护、树木修剪不规范等阻碍城市绿化工作发展的行为,因职责不清晰、执法依据不足,缺乏有效管理,导致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七台河市城市绿化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规范,同时对公民及有关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重点突出加大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力度,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居住区树木修剪不规范等民生热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矛盾和问题。

  保护古树 严禁擅自砍伐

  吉林省辽源市林业资源较为丰富、古树较多。为了强化城市绿化管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重点提出保护城市古树资源,明确规定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特别强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如果出现特殊情形,如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有严重病虫害或损伤严重无法挽救的;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划定绿线 不得随意调整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规范城市园林绿地绿线划定,能够确保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有效管理、不被侵占。《拉萨市绿化条例》指出,城市绿化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城市绿化规划中应当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即绿线,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并实行绿线制度管理。

  条例强调,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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