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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助力打造养老“幸福圈”

  本报记者 林 培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健全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要求到2029年,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扩容提质增效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优化;到2035年,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相关法规制度的支撑必不可少。我国多地制定并施行相关法律法规,以法治力量助力打造养老“幸福圈”。

  细化配建标准 推动服务设施建设

  湖南省针对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用地人均标准不一、配建场地碎片化,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少、难寻场地等实际问题推动立法工作,制定并施行《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进一步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解决设施供给不足、责任落实不力、设施管理不善等问题。

  对于新建住宅,规定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面积纳入新建住宅区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予以核实。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新建住宅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近统一配建。规定要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符合日照标准、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结合实际,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健身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已建成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符合社区养老服务条件的,可以统筹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规定明确了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养老设施配建标准。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面积应当达到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且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同时,规定提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闲置房屋、场地等资产,优先改建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优先纳入城市更新内容;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智慧消防等智能设施,配备室外活动场地。

  为了改善老年人出行条件,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给予补贴等方式支持既有多层住宅以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要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制定加装电梯的具体规定,明确加装电梯的具体条件、程序、实施主体、资金筹措等内容。

  明确保障措施 建立养老服务体系

  近年来,山东省泰安市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养老服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养老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养老服务领域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养老服务在“量的拓展”和“质的提升”两方面需求都越来越迫切,需要以立法形式进一步规范居家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服务供给、监督管理等内容,以解决居家老年人遇到的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本月起,《泰安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开始施行,为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为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规范服务设施建设。条例强调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明确新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要求乡镇、街道至少配置一处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完善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定。

  深化基本服务保障。条例列举了老年人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对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品牌化以及融合化发展作出规定。条例鼓励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建议整合各方资源,鼓励医养融合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各类助餐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居家护理保障、志愿服务、文体服务、法律服务等。

  明确支持与保障措施。条例要求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鼓励拓展融资渠道,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提出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老年学习教育。倡导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培育医养康养产业新模式新业态。

  聚焦关键问题 满足居家养老需求

  居家养老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安徽省亳州市制定并施行《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聚焦养老服务设施。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同时,条例提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建筑物地面最低层,有独立的出入口,二层以上的应当配置电梯、升降设备等便利辅助设施,要与周边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设置。

  聚焦养老社区建设。条例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体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在公共场所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将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支持符合改造条件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要求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单位和服务窗口为老年人设置专席以及绿色通道,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智能信息技术,保留和完善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聚焦困难老年人养老。条例明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需求。要求为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扶助和联系人制度。

  聚焦智慧平台建设。条例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信息,推动供需对接,健全养老服务信息跨区域、跨部门互通共享机制,为老年人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要求民政部门依托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将养老政策、办事指引、评估结果、服务项目等信息主动精准向有需求的老年人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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