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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拟规定小区应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本报讯 日前,安徽省合肥市发布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修订稿),提出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明确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等工作。

  根据条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体、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地上三层以下,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并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其中,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的,应当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保障公益职能,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此外,条例拟推动逐步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采取措施支持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和维护,将居家适老化改造与信息化、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建立家庭养老床位与机构养老床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


  (安 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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